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
时间:2013-01-14 14:29:30来源: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作者:
(一)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,督促、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实施。
(二)组织起草、审查修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草案。
(三)负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解释的地方性 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,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文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说明。
(四)指导自治区的行政执法工作,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(行署)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,依法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。
(五)组织或参与 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,研究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,并提出解决、改进的意见和建议。
(六)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管辖的 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,承担行政应诉工作;指导、监督全区的行政复议、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。
(七)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(行署)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、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备案审查。
(八)负责组织对自治区地方性 法规、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、编纂工作。
(九)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,承办国家 法律、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。
(十)开展法制宣传教育、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,培训政府法制工作人员,为自治区各级政府、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制咨询服务。
(十一)承办自治区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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